大家都知道卖假烟是违法行为。但是你知道不按规定卖真烟也可能犯法吗?
客车的秘密——行李舱里的卷烟
犯罪嫌疑人王小甲、孙小乙为资深“老烟民”,均系烟台客运司机。“烟圈”混久了,二人觉得这行来钱快且利润丰厚,就想借长途客运司机的身份便利倒卖香烟以赚取差价。一念及此,心思也就活络起来了。
2018年下半年至案发,“精明”的二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海阳市各商店超市低价购买硬中华、软中华、新版利群等卷烟后,将卷烟藏匿于自己负责营运驾驶的长途客车行李舱内运输至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等地,并将私自购买的卷烟以高于进价的价格非法倒卖给各商店超市,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经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二人倒卖香烟均数额巨大构成犯罪,故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析法——卖真烟也违法?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要有烟草专卖局的许可证;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王小甲、孙小乙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入香烟进行倒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精明反被聪明误。法律鼓励和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有些行业、或者买卖一些商品是需要特殊资质和条件的,一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缺少资质、不符合准入门槛,就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鲁检君温馨提示,一切经济活动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依法诚信经营才是正理!
法条解析——非法经营烟草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 号)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来源 |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