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长安殷皇峰百货店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其专卖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塘西街2号101室东莞市长安殷皇峰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利群(新版)、芙蓉王(硬)、爱喜(幻变)等13个品种共计21条卷烟。现场据黄五连称,涉案卷烟属殷皇峰所有,殷皇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现场无人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
东莞市长安殷皇峰百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构成了违规行为。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值3195元35%的罚款1118.25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20条予以公开销毁;二、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长安殷皇峰百货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900MA52M1EF2W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殷皇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烟处〔2024〕第2-0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塘西街2号101室东莞市长安殷皇峰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向现场负责人黄五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利群(新版)、芙蓉王(硬)、爱喜(幻变)等13个品种共计21条卷烟。现场据黄五连称,涉案卷烟属殷皇峰所有,殷皇峰持有我局核发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93748),但现场无人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值3195.00元35%的罚款1118.25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20条予以公开销毁;二、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条。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118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4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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